为提高给水处理臭氧系统应用水平,保障给水处理中臭氧系统的工程设计、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质量,保证臭氧系统应用效果,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给水处理臭氧系统的基本要求、臭氧发生器、气源装置、接触反应装置、尾气处理装置、仪器仪表与控制装置、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
本规程适用于给水处理中采用介质阻挡放电方式产生臭氧的臭氧系统。给水处理臭氧系统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本规程起草单位: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南昌大学、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臭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承宝、张磊、丁香财、肖盛隆、王欣明、贾瑞宝、郑兴灿、刘海燕、魏林生、孙韶华、潘章斌、郭兴芳、孙健、徐慧、顾迎弟、乐飞、王东升、薛飞、张国民。